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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7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两小包毒品“老黄皮”,后该毒品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民警缴获。经鉴定,该两小包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重0.12克。
另查明,魏某某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交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验鉴定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物证照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