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45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5月16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丙之子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景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与袁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古城村一队路上发生争吵,后张某丙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张运城、张某乙遂与被害人张某丙厮打,在厮打中,张某丙被打倒在地后死亡。经鉴定,张某丙系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厮打行为与轻微外伤为其心脏病突发的诱发因素。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乙辩称其只推李张某丙一下,没打张某丙。 被告人张某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乙对被害人张某丙身体有病并不知情,其对犯罪后果的发生无法预见,此案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系兄弟关系,被告人张某乙系张某甲之女。2014年4月24日上午,张某乙与张某丙之妻袁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古城村一队西侧南北小路上发生争吵,后张某丙对张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张运城、张某乙遂与张某丙厮打。在厮打中,张某丙倒地死亡。经鉴定,张某丙系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厮打行为与轻微外伤为其心脏病突发的诱发因素。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甲、张某乙亲属代其赔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张某甲供述:2014年4月24日上午,他在自家门口与人闲聊时,他大女儿张某乙因琐事与其四弟媳袁某某发生争吵,他四弟张某丙赶到后扇张某乙脸。张某乙用手挡、挖张某丙,他上前与张某丙对打二分钟许,张某丙倒地,他回家。120来后,他听说张某丙死亡,就拿刀朝自己头上砍,用头往墙上撞,后被送往医院。 (2)张某乙供述:2014年4月24日8时许,她和四婶袁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后二人对骂。她父亲张某甲、母亲伍某某、妹妹张某丁及其他邻居在场,张某甲阻止她骂。后她四叔张某丙用右手扇她一耳光,她伸手抓张的衣领,张再次扇她时,她用双手朝张身上拍打。这时,张某甲上前与张某丙厮打。约两分钟,张某丙倒地,她拉走父亲张某甲,自己回家换被撕烂的衣服。后她得知张某甲满身是血躺在自家院里,120把张某甲拉到医院。 2、证人证言 (1)张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8时许,她姐张某乙和四婶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对骂。她四叔张某丙朝张某乙脸上扇一巴掌,张某乙用手拨、挖、拍打张某丙。后她母亲伍某某与袁某某厮打,姐姐张某乙、父亲张某甲与张某丙厮打。在拉母亲与四婶时,她扭头看见张某丙慢慢地躺在地上,张某甲的鼻子和眼睛被打肿。 (2)袁某某证言:2014年4月24日上午,她和张某乙发生争吵对骂。张某丙路过后很生气,就对张某乙说:“你再骂我扇你”,后张某乙、张某甲走到张某丙跟前与其厮打,她拉伍某某时被张某丁和伍某某打倒在地。张某丙被打倒在地后,张某甲一家人离开。她喊张某丙没反应,就跑回家让儿媳拨打了120和110报警。 (3)伍某某证言:2014年4月24日上午,她女儿张某乙与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对骂,张某丙以张某乙骂他为由用右手扇张某乙几巴掌,后她和张某甲、张某丁、袁某某都围上去。她在阻止袁某某打张某甲的过程中和袁撕扯一起,后被自己女儿拉开。她见张某丙躺在地上后,和两个女儿、丈夫回家。 (4)杜某某证言:2014年4月24日8时许,她在张某甲家北面的水泥路上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几人与袁某某、张某丙对骂,后两家打起来,张某丁、张某乙、张某甲与张某丙厮打约两分钟,张某丙倒地,张某丁、张某甲等人回家。 (5)季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9时许,张某丙和张某甲及其女儿打架倒地无反应后,其婆婆袁某某到让她拨打120,她到现场得知张某丙没有脉搏后又拨打了110。 (6)张小某、张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日,父亲张某丙在村里一新修的水泥路上死亡,母亲袁某某称是被张某甲及其女儿打死。 (7)潘某某(张某甲女婿)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他接张某乙电话称张某甲和张某丙打架,到家后见张某丙已经死亡。 (8)张铁垂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他听说张某丙和张某甲家发生相互厮打,见张某丙躺在路上已死亡,当日公安机关从其家调取了家里安装的监控录像。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古城村一队张某甲家西侧南北小路上,被害人张某丙当场死亡的情况。 4、鉴定意见 (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检验,可从死者张某丙胃壁、胃内容及心血中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等毒性成分。 (2)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明张某丙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厮打及轻微外伤为其心脏病突发的诱发因素。 5、视听资料,即公安机关从张铁垂家提取的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丙走到一起,张某丙打张某乙耳光后,二人发生撕扯,被告人张某甲亦参与其中。期间,主要由张某丙与张某甲厮打,张某乙不时上前参与。 6、书证 (1)159医院急救中心接诊记录,证明2014年4月24日9时16分接到120指派到古城一队接诊,到达现场后张某丙已死亡。 (2)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从张铁垂处提取监控录像。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丙近亲属10万元经济损失。 (5)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5月16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实施了主要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案系亲属之间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均予酌情考虑。 关于被告人张某乙所持未殴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张某乙本人及证人张某丁、袁某某均证实张某乙与张某丙厮打,现场监控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张某丙打张某乙耳光后二人厮打,后在张某甲与张某丙厮打时,张某乙亦参与其中,张某乙当庭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系意外事件的意见,经查,经法医鉴定张某丙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厮打及轻微外伤为其心脏病突发的诱发因素,张某丙的死亡与被告人张某乙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