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 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管楼村。因盗窃于2014年4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管楼村。因盗窃于2014年4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病房楼7楼内三科,偷走睡在走廊加床上的被害人郭某某现金800元。
2、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三楼儿科病房,偷走走廊59号加床的被害人王某某36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96元。
3、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病房楼五楼呼吸科,偷走走廊加床上的被害人翟某某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亲属财物,价值3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之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六)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