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某某,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等人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爱家百货超市”内盗窃的安某某带至该超市一空房间,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等人以安某某偷超市东西为由,先后敲诈安某某1841元现金及一枚金戒指。经评估,该金戒指重4.76克,价值1523元。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账款、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安某某。 还查明,2014年1月23日,安某某因在“爱家百货超市”盗窃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33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被告人信某某、葛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