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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艳珠诉被告苏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015号 原告韦艳珠,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忠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从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韦艳珠诉被告苏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015号
原告韦艳珠,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忠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从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韦艳珠诉被告苏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艳珠和其委托代理人余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从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系安徽省亳州市坝口子酒业河南总代理,经营壹分利酒行。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初,被告苏从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坝口子酒,价值1281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2819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从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艳珠系安徽省亳州市坝口子酒业河南总代理,经营壹分利酒行。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初,被告苏从磊从原告酒行购买坝口子系列酒:15年原酿酒共9件,每件价格为1608元五件,每件价格为1788元四件,合计15192元。十年原浆酒共8件,其中价格每件1008元五件,价格每件828元3件,合计7524元。喜酒1件,每件价格588元,福酒34件,每件价格408元,合计13872元。六年原浆13件,每件价格408元,合计5304元。兰花瓷241件,每件价格288元,合计69408元,地合牌酒6件,每件价格2388元,合计14328元,1+1系列酒2件,每件210元,合计420元,上列货物总计价126636元。有被告在原告签字的出库通知单、收条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苏从磊购买原告韦艳珠销售的坝口子系列酒,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6636元,有被告签字的收条、借条、出库单为凭,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苏从磊应当履行偿还原告韦艳珠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从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韦艳珠货款1266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3元,由被告苏从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平
审 判 员  刘书强
代理审判员  蒋 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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