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豫SAA2177号重型仓棚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新政府路口南500米处时,因操作不慎,先后与对向行驶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吴某某、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魏某某让同车人樊某某报警并让樊某某冒充肇事者接受交警部门调查。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提供证据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樊某某、吴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身份信息、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其有C4证,不是无证驾驶;案发后打电话报警,不是肇事逃逸。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持C4证驾驶豫AA217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新政府路口南500米处时,因车辆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先后与对向行驶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吴某某、吴某某兄弟相撞,造成吴某某、吴某某受伤,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7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魏某某让同车人樊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打120急救电话、110电话报警,并让樊某某顶替肇事司机接受交警部门调查。2014年7月3日魏某某离开信阳回河南禹州家里。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7月3日,樊某某证实肇事时是魏某某驾驶的车辆,7月7日,吴某某死亡。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民警电话传唤魏某某,魏某某拒不到案。7月18日,魏某某被河南省禹州市郭联乡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4年9月1日、10月22日,吴某某及吴某某亲属吴某某等人分别就民事赔偿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已受理立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樊某某证言(2014年7月3日),证明其和魏某某是一个村的,车是魏某某的,其是魏某某聘请的司机,出事时是魏某某开的车。魏某某说他负责在外筹钱。从长沙出来走城区时怕交警查车由其开,走国道时俩人换着开。到信阳往北走了大约10公里后就由魏某某开,其在卧铺上睡觉,魏某某没有驾驶证。出事后,魏某某给其说他没有证,叫其顶包冒充驾驶员,他自己去筹钱。第一次询问时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其是想着说的。事故发生后,是魏某某打的电话,其说的地点,路上有监控。 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沿着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到明港镇新政府路口时,见到哥吴某某,俩人一起回家,突然一辆大货车过来其被撞晕了,醒来后才知道其哥伤的还严重些。出事故后那个驾驶员下车来跟前喊了,其看到他个子不高,长头发、脸黑、人瘦,上衣穿黑衣短袖,下身穿黑短裤。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魏某某的个人信息情况。 4、辨认笔录,证明吴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从相关的八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魏某某就是肇事的驾驶员。 5、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吴某某无责任。 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了案件侦破及抓获魏某某的过程。 7、信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2014年7月1日10时50分接到电话为15136893360的报警。 8、申请,证明吴某某自愿放弃不做任何伤情或伤残鉴定。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事故现场状况。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魏某某初次领证2000年7月18日,准驾车型C4。 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肇事车辆符合安全上路行驶。 1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吴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1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14年7月1日),供认其自己买李小可的豫AA217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才一个多月,上午10点多在明港出的事故。车还没有过户,是樊某某驾驶的。其在车后座上躺着睡觉,突然听到一声响,车停其下来才知道出事了。樊某某赶紧用其的手机报警并打了120。 魏某某供述(2014年7月20日),供认车价是3万块钱,买保险和审验的钱也是其拿的,共计4万多块。樊某某有大车驾驶证,其是C4驾驶证。其当时开车到事故地点,车右前轮爆炸,方向打不动,车辆行驶至公路左侧,正好前面一辆摩托车、后面一辆电动车,汽车左侧保险杠将两辆车撞住,车上的人都伤了。樊某某打的110、120。发生事故后,樊某某说:“警察来了你就说啥也不知道,是我开的车。”后来交警来是樊某某录的口供,说是他开的车,后来又翻供说不是他开的车。其回禹州去筹钱赔偿对方。其没有驾驶证,C4证是开三轮的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持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其有驾驶证不是无证驾驶;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没有逃逸。经查,魏某某所持的是C4证,准驾车型系三轮车,魏某某明知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仍然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上路行驶,亦属无证驾驶;魏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人冒名顶替,后自己逃回家中直至被抓获,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法律规定,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艳平 审判员 黄明策 审判员 张陶冶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抒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