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郑执复字第12号 申请复议人段月艳(曾用名段燕、段艳),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樊雨蛟,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火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连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樊雨蛟申请执行兴火公司一案,执行中,申请复议人段月艳向执行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兴火公司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法院作出(2014)荥执字第751-2号执行裁定予以驳回。申请复议人段月艳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2014)荥执字第751-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段月艳参与分配兴火公司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到期债权的申请,该裁定属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对于驳回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先进行执行异议审查,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4)荥执字第751-2号执行裁定没有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由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对于案件实体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执字第751-2号执行裁定。 二、对于当事人的参与分配申请重新作出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健 审 判 员 许立 助理审判员 朱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