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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63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63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1997年认识,于1998年9月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于一子赵甲。婚前原被告分居两地,了解沟通不够,婚后被告从异地回到郑州,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后被告多次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告虽多次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但仍与情人保持关系,并多次当着孩子的面对原告实施家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5月31日,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七法院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希望双方珍惜现有婚姻家庭。但是被告仍不悔改,继续和情人保持不正当关系,2013年4月23日,原告要拿被告手机取证,与被告发生冲突,被告赵某某手拿螺丝刀,斧头砸门,对原告人身造成威胁,4月24日凌晨原告拨打110报警。原、被告分房居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第二次起诉到贵院离婚,在第二次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原告父母及承办法官深刻认错,并写下保证痛改前非,原告考虑到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给被告一次机会,申请撤诉。但被告却无诚信,暗地里仍和情妇通奸,故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4、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赵某某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结婚证;2、户口本;3、民事判决书;4、撤诉申请及撤诉笔录一份;5、保证书一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3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赵甲。2012年5月31日原告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3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2月20日,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书写保证书一份,写明:兹保证自2013年12月25日起赵某某若再出轨,所有财产归赵某所有,真心愿意全家和睦生活。2014年8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我院。
另查明,原告在医院工作,月收入5000-6000左右。被告无固定工作。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当和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但原告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2013年再次起诉后又撤诉,被告虽写有书面保证,但并未珍惜缓和夫妻关系的机会,没有及时修复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起诉,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较高收入且收入稳定,故原告要求婚生子赵甲由其抚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应当保障被告赵某某对赵甲的探视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但原告并未提交被告的收入证明,故本院参照河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纯收入标准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告的过高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被告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甲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赵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赵某某享有探视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书冉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