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59号 原告杨小磊,女,出生于1986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于家湾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611283349。 被告位朝辉,男,出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于家湾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5071685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磊诉被告位朝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小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小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富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