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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59号 原告杨小磊,女,出生于1986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于家湾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611283349。 被告位朝辉,男,出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59号
原告杨小磊,女,出生于1986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于家湾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611283349。
被告位朝辉,男,出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小刘寨村于家湾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5071685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磊诉被告位朝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小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小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