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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郭俊涛与被申请人鄢惠,一审被告河南来美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郭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俊涛,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聃,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鄢惠,女,汉族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俊涛,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聃,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鄢惠,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兴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河南来美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端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郭松涛,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郭俊涛与被申请人鄢惠,一审被告河南来美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郭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俊涛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2012年9月19日,郭俊涛与鄢惠签订《借款合同》,郭俊涛向鄢惠借款400万元,截止鄢惠起诉时,郭俊涛已累计还款300万元。2、《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3、一审法院仅凭鄢惠提交的《还款协议》,缺席判决,没有核实债权债务关系。郭俊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鄢惠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2013年10月20日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对双方以往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确认,足以证明郭俊涛欠款的事实。郭俊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郭俊涛与鄢惠均认可已偿还180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偿还顺序,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认定为优先偿还利息。郭俊涛与鄢惠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确认还欠本金430万元,该《还款协议》对当事人债权债务约定明确,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法院依据该《还款协议》判决郭俊涛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郭俊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俊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学

审判员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