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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魏成彬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子金、张新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成彬,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北路024号附030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成彬,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北路024号附030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时军华,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楼1号楼12层1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露颖,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张子金,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北路二组146号附018号。

一审被告:张新芝,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双楼乡王楼行政村位庄07号。

再审申请人魏成彬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一审被告张子金、张新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开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成彬申请再审称:(一)亚飞公司与魏成彬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1、亚飞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居间服务及担保合同》并非真实有效。2、亚飞公司提交的《担保函》三井公司未收到,且没有三井公司的签章,不能作为亚飞公司为魏成彬提供担保的证据。3、一审没有查明租赁物交接完成的时间,魏成彬共支付租金44.7万元,不欠付租金。(二)一审认定亚飞公司代魏成彬偿还租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一审法院送达不规范,侵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魏成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亚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1、一审邮寄送达传票回执上显示,魏成彬和张新芝拒收,申请人并不是从执行中才知道本案诉讼,申请人已过再审申请期限,无权申请再审。2、魏成彬出具的《申请书》、张新芝出具的《配偶承诺书》及魏成彬与亚飞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居间服务合同及担保合同》均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担保关系成立。3、三井公司出具的垫付款证明,证明了亚飞公司已代魏成彬垫付租金的事实。4、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时,申请人拒收,后又到申请人住所地送达,仍无法找到,才依法采取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魏成彬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张子金提交意见称:对《反担保合同》第一页签字不是其签字,对第二页签字和指印认可。

张新芝提交意见称:对《配偶承诺书》上的签字认可,指印记不清是否其捺,但认为该承诺书不只一页。

本院认为,魏成彬在《融资租赁居间服务及担保合同》上签字、魏成彬妻子张新芝在《配偶(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上签字,应视为对两份合同内容的认可,即认可亚飞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居间服务。魏成彬没有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居间服务及担保合同》为虚假的,故申请人关于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担保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亚飞公司为三井公司出具《担保函》,三井公司为亚飞公司出具《垫付款证明》,可以证明亚飞公司代魏成彬向三井公司垫付了租金的事实,亚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魏成彬追偿。关于原审程序问题,一审按照魏成彬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在邮寄不到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判决作出后,法院按照魏成彬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在邮寄不到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公告送达。通知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即2013年8月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送达后魏成彬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成彬于2014年11月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间。对于魏成彬提交的书证,在一审期间已经存在,魏成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从而放弃举证权利,因此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条件;对于魏成彬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录音证据,该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魏成彬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成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学

审判员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付若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