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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齐文科与被申请人颜合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齐文科,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合成,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人齐文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齐文科,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合成,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人齐文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合成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张麟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8层36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074460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麟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8层36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074460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颜合成银行存款一百三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