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齐文科,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合成,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 申请人齐文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合成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张麟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8层36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074460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麟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和光街10号G栋8层36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074460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颜合成银行存款一百三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