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邓红叶,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多跃刚。 被申请人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升文。 被申请人郑州雅合轻型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 被申请人赵新宇,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升文,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奇,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邓红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雅合轻型房屋有限公司、赵新宇、陈升文、赵奇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雅合轻型房屋有限公司、赵新宇、陈升文、赵奇银行存款三百八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