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邓红叶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邓红叶,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 法定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邓红叶,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多跃刚。

被申请人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升文。

被申请人郑州雅合轻型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宇。

被申请人赵新宇,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升文,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奇,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邓红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雅合轻型房屋有限公司、赵新宇、陈升文、赵奇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雅合轻型房屋有限公司、赵新宇、陈升文、赵奇银行存款三百八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