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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娄彦菊与被申请人刘现广、薛风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0号 申请人娄彦菊,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现广,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薛风云,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娄彦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0号

申请人娄彦菊,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现广,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薛风云,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娄彦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现广、薛风云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娄彦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4号院宇泰文博公寓1号楼2单元25层2506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18822号)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娄彦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4号院宇泰文博公寓1号楼2单元25层2506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18822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现广、薛风云银行存款二十八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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