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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华夏时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无限映画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9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时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炜,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无限映画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9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时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炜,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无限映画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璞。

申请人北京华夏时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无限映画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无限映画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一十四万元整(2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