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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保会与被申请人王少兵和借款人范学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冯保会,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少兵,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系借款人范学敏的配偶。 申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冯保会,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少兵,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系借款人范学敏的配偶。

申请人冯保会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因借款人范学敏已故,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少兵和借款人范学敏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高岸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5层04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901007446号)、李海生、凌爱叶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10层03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1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2号)、赵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0号1号楼2单元25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9901047211号)的三套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高岸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5层04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901007446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李海生、凌爱叶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10层03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1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2号)房产一套;

三、查封赵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0号1号楼2单元25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9901047211号)房产一套;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少兵和借款人范学敏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