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冯保会,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少兵,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系借款人范学敏的配偶。 申请人冯保会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因借款人范学敏已故,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少兵和借款人范学敏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高岸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5层04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901007446号)、李海生、凌爱叶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10层03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1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2号)、赵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0号1号楼2单元25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9901047211号)的三套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高岸涛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5层04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901007446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李海生、凌爱叶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189号3号楼10层03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1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301299-2号)房产一套; 三、查封赵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0号1号楼2单元25号(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9901047211号)房产一套;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少兵和借款人范学敏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