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4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迁,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军光,该单位职员。 被申请人郑金凤,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谢柏松,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金凤、谢柏松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金凤、谢柏松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魏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