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李德鑫,男,汉族,住洛阳高新区张庄村。 被告李奇伟,男,汉族,住洛阳高新区张庄村。 被告李金格,女,汉族,住洛阳高新区张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伟峰,男,住洛阳洛龙区龙瑞。特别授权。 原告李德鑫诉被告李奇伟、李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鑫,被告李金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6日,李奇伟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然而到还款期后,李奇伟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及利息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金格答辩称: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怀疑放高利贷。两被告闹离婚已经好几年了,已经准备起诉离婚。李奇伟这个钱没有用到家庭开支上,对李奇伟这个事情不清楚,原告应该找李奇伟要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金格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李奇伟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李奇伟向原告李德鑫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德鑫人民币60000元,所有款项已收到。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10月6日,月利息为息2.5%。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李奇伟。2014年4月6日。”被告李奇伟、李金格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奇伟没有偿还原告李德鑫借款本金,原告李德鑫诉求我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鑫与被告李奇伟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德鑫请求被告李奇伟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2000元,本院应予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奇伟、李金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奇伟偿还原告李德鑫借款6万元及利息2000元; 二、被告李金格以与被告李奇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70元,由被告李奇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