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靳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