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德亮与邢凤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王德亮,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邢凤兰,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王德亮,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邢凤兰,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男,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亮与被告邢凤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颜涛、被告邢凤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从事房屋建筑行业。2013年元月,被告在汝州市某地盖一三层小楼,找到原告承建,于是原告带领工人完成该建筑工程,经结算后被告支付一部分,剩余的43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给原告打下欠条。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3000元及利息。
被告邢凤兰辩称,原告承揽建设被告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请求减少原告的报酬,被告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法庭将被告的诉讼与原告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2013年间,原告王德亮为被告邢凤兰在汝州市某乡某地旁承建房屋一处,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下欠43000元被告邢凤兰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王德亮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经讨要,被告又支付原告10000元,下欠33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邢凤兰欠原告王德亮3300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邢凤兰应予清偿。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关于所建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凤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亮33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邢凤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平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秦某某诉刘某某为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