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任海平,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振和,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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