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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来成申请执行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北方山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高来成,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北方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高来成,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北方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北方山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道北方山村民委员会资金2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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