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许炳海,男,汉族,1976年4月4日生。 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 被执行人翟书安,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陈光涛,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卫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8)安文证经字第937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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