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负责人索文明,男,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凤海,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凤海,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 被执行人张鹏丽,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张晓文,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姬彩,女,汉族,1988年2月5号生。 被执行人康书芹,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张学智,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生。 被执行人张书芬,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张会方,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志浩,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67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借款49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某号院北楼某至某层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字第xxx、xxx号,面积1753.32平米,他项权利证号: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某号院北楼某至某层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字第xxx、xxx号,面积1753.32平米,他项权利证号:xxx号)。 二、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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