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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明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负责人索文明,男,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负责人索文明,男,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凤海,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凤海,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

被执行人张鹏丽,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张晓文,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姬彩,女,汉族,1988年2月5号生。

被执行人康书芹,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张学智,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生。

被执行人张书芬,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张会方,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王志浩,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67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借款49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某号院北楼某至某层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字第xxx、xxx号,面积1753.32平米,他项权利证号: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某号院北楼某至某层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字第xxx、xxx号,面积1753.32平米,他项权利证号:xxx号)。

二、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学智、张书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