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韩富昌,男,1949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龙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王文庆,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韩富昌申请执行安阳龙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0)龙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王文庆提供担保,保证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担保人王文庆自愿承担(2010)龙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王文庆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王文庆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富昌履行(2010)龙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77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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