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 被执行人靳有义,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虹,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清斌,男,1967年12越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庆海,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裕涛,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娟,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海波,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正经字第4743号公正书、(2014)安中正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因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靳有义、王虹、时清斌、杜庆海、李裕涛、冯娟、魏海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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