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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申请执行靳有义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 被执行人靳有义,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虹,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清斌,男,1967年12越9日生,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

被执行人靳有义,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虹,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清斌,男,1967年12越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庆海,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裕涛,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娟,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海波,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正经字第4743号公正书、(2014)安中正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因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靳有义、王虹、时清斌、杜庆海、李裕涛、冯娟、魏海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