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 被执行人芦莎,女,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亚坤,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海,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新国,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爱平,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和三,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广得,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4744号公证书、(2014)安中正执字第21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莎、宋亚坤、胡新海、杜新国、芦爱平、和三、贾广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芦莎、宋亚坤、胡新海、杜新国、芦爱平、和三、贾广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芦莎、宋亚坤、胡新海、杜新国、芦爱平、和三、贾广得在金融机构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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