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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申请执行宋亚坤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 被执行人芦莎,女,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亚坤,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海,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王度信用社。

被执行人芦莎,女,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亚坤,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新海,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新国,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爱平,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和三,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广得,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4744号公证书、(2014)安中正执字第21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莎、宋亚坤、胡新海、杜新国、芦爱平、和三、贾广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芦莎、宋亚坤、胡新海、杜新国、芦爱平、和三、贾广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芦莎、宋亚坤、胡新海、杜新国、芦爱平、和三、贾广得在金融机构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