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65-1号 申请执行人韩安平,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保安,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保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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