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曾惠云,女,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惠云名下房产一套。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曾惠云名下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薛景荣名下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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