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6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吉,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65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红吉所有的豫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吉所有的豫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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