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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申请执行王红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6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吉,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65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红吉所有的豫XXX号重型半挂牵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6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吉,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65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红吉所有的豫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吉所有的豫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