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6月9日生。 被告和某某,男,1979年2月8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