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张希成(又名张喜成),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杨常飞,男,30岁。 原告张希成(又名张喜成)诉被告杨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希成(又名张喜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张希成(又名张喜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