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416号 原告胡彦宇,女,1984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兰香,女,1956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小狮,男,1982年7月2日生。 被告段光辉,男,1984年10月4日生。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滑县新区花都城市花园楼下。 法定代理人王连增,职务经理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388号。 负责人杨子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现明、李丹,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兵舰,男,1977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北段。 负责人陈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彦宇诉被告史小狮、段光辉、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崔兵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彦宇的委托代理人张兰香、段永生,被告史小狮、段光辉的委托代理人罗红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崔兵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彦宇诉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史小狮驾驶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T8509号轿车沿文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道康路交叉口向左转弯的过程中,与自北向南由被告崔兵舰驾驶的豫E82292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史小狮、崔兵舰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15000元。 被告史小狮、段光辉辩称,被告史小狮与段光辉属雇佣关系,被告段光辉系肇事车豫ET8509号车的实际车主,被告段光辉与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史小狮在本次事故中不具有重大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座位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崔兵舰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予以理赔,不足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段光辉承担。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胡彦宇是本公司保险车辆BT8509号车上的乘坐人,该车辆在本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交强险与三者险的受害人均不包括车辆乘坐人,因此,本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 被告崔兵舰辩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致原告受伤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原告的诉请赔偿损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的损失不予认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本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崔兵舰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和超载行为,本保险公司享有对被告崔兵舰追偿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10时43分,被告史小狮驾驶豫ET8509号轿车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康路交叉口向左转弯的过程中,与自北向南被告崔兵舰驾驶的豫E82292号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豫ET8509号轿车上的乘坐人原告胡彦宇和被告史小狮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史小狮、被告崔兵舰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彦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胡彦宇于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5月8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14天,诊断为颌面部外伤、脑震荡,支付医疗费3444.14元。原告胡彦宇于2014年7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9月17日,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胡彦宇因交通事故致面部外伤,遗留多发皮肤瘢痕,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用7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胡彦宇为非农户口,事故发生前在安阳市海丰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2530元,原告胡彦宇之母张兰香,农村居民,生于1956年3月15日,有子女三人;原告胡彦宇育有一子牛奕博,2012年8月18日生;河南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支出为14821.9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627.73元/年。 另查明,被告史小狮驾驶豫ET8509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段光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为20万元,约定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被告史小狮与段光辉属雇佣关系,被告段光辉与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豫E8229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崔兵舰,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胡彦宇身份证、户口簿、安阳市海丰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胡彦宇工资表、张兰香身份证及户籍本、村委会证明,胡彦宇结婚证、牛奕户口薄及出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保险单、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保全费票据,被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崔兵舰保险单、车辆买卖协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史小狮、被告崔兵舰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胡彦宇无责任,对于因本次事故给原告胡彦宇造成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作为豫E82292号中型厢式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实际车主被告段光辉、被告崔兵舰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史小狮在事故中无重大过失和故意,故不承担责任,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本院认为由被告史小狮、被告崔兵舰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被告段光辉的车辆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段光辉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被告段光辉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委托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查:该司法鉴定意见委托程序合法鉴定结果有据,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胡彦宇的合理损失有:住院14天,医疗费344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按30元计算,共计为420元,营养费每日按20元计算,共计为280元,原告在安阳市海丰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2530元,提成系浮动工资,数额多少不确定,故其误工费每月按基本工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共计为145天,误工费为12228.33元,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每年29041元计算为1113.9元,原告为非农户口,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共计为60405.46元(22398.03元/年×20年×10%+14821.98元/年×16年×10%÷2人+5627.73元/年×20年×10%÷3人),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保全费52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彦宇医疗费344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误工费12228.33元,护理费1113.9元,伤残赔偿金60405.4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83891.83元; 二、被告崔兵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彦宇鉴定费7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人民币1220元的50%即610元; 三、被告段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彦宇鉴定费7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人民币1220元的50%即610元;被告滑县飞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彦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胡彦宇负担400元,被告段光辉、被告崔兵舰各负担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昭 审判员 郭春明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