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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勇与崔阿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焦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缑勇,男,1991年11月15日生。 诉讼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阿敏,女,1991年12月17日生。 原告缑勇与被告崔阿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焦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缑勇,男,1991年11月15日生。
诉讼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阿敏,女,1991年12月17日生。
原告缑勇与被告崔阿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祁金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阿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缑勇诉称:2014年7月原告缑勇与被告崔阿敏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认识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100元,被告去原告家串亲戚时原告的母亲给付被告6000元,原告的其他亲戚给了被告见面礼300元。后被告退还经媒人手退还给原告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阿敏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六七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没有同居生活及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分手。原、被告认识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10100元,当天被告去原告家,原告的母亲给付被告礼金人民币6000元,原告的其他亲戚给付被告见面礼300元,被告经媒人手退还给原告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对被告崔阿敏的调查笔录一份、2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对被告父亲、母亲的调查笔录一份、3录音光盘两张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男方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现金或较为贵重的财物。原告缑勇与被告崔阿敏见面时,原告缑勇给付被告崔阿敏见面礼人民币10100元;在原告家,原告母亲给付被告见面礼人民币6000元,以上二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6100元,是原告缑勇为了和被告崔阿敏结婚而给付的现金,其性质属于彩礼。原告的其他亲属给付被告的300元,属于对原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依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同居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经返还原告5000元,本院酌定被告崔阿敏再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阿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缑勇彩礼人民币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缑勇承担25元,被告崔阿敏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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