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甲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焦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王某甲,男,1967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某,女,1968年3月16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焦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王某甲,男,1967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某,女,1968年3月16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祁金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5月31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后与1991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1998年1月7日次女王某丙出生。结婚后,被告的性格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被告性情冷酷,不近人情,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无法忍受,但为了孩子原告一忍再忍,被告却更加嚣张。2006年9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便扔下我和两个女儿,独自离家出走,经查找,杳无音讯,现已经分居八年。故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蔡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5月31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后,双方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名叫王某乙,出生于1991年9月16日,现已成家;次女名叫王某丙,出生于1998年1月7日,现随着原告一起生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次女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经常生气、吵架。2006年9月,因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婚生女王某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户口薄、证人王某乙、王某丁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矛盾生气吵架,且自2006年9月至今,原、被告已分居八年,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王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在审理过程中,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婚生女王某丙抚养费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政凯
审 判 员  刘定伟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红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