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0月12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