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志魁与李本铭、闫素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陈志魁,男,1992年12月15日生。 被告李本铭,男,1990年9月1日生。 被告闫素梅,女,1965年3月29日生。 原告陈志魁诉被告李本铭、闫素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志魁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陈志魁,男,1992年12月15日生。
被告李本铭,男,1990年9月1日生。
被告闫素梅,女,1965年3月29日生。
原告陈志魁诉被告李本铭、闫素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志魁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李本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志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给原告陈志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