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陈庆电,男,1952年4月17日生。 被告陈庆凯,男,50岁。 原告陈庆电诉被告陈庆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庆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庆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