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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3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3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