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3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