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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韦文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军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