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韦文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军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