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铁书生,男,194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书民,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书生诉被告铁书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铁书生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铁书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