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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书生诉铁书民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铁书生,男,194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书民,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书生诉被告铁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铁书生,男,194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书民,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书生诉被告铁书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铁书生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铁书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