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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0号 原告甘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0号
原告甘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