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0号 原告甘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