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告薛某某,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