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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雷桥诉王俊峰、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武雷桥,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俊峰,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文杰,濮阳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27号
原告武雷桥,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俊峰,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文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军波,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瑞连,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雷桥与被告王俊峰、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柴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雷桥及委托代理人陈军民,被告王俊峰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文杰,被告大柴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军波及委托代理人刘瑞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雷桥诉称,2013年7月23日,大柴村村委会经过法定程序把164.7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武雷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王俊峰在前承包期限后,仍然占有新发包的164.7亩土地中的4亩,并不移走载在该4亩土地上的树木300棵,虽经原告多次做工作仍不交付土地,王俊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承包权,并使原告错过耕种期限,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俊峰移走原告承包土地上的树木300棵、并返还原告的承包土地4亩、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俊峰辩称,大柴村村委会未按土地发包程序私自将164.7亩土地发包给武雷桥,侵犯了该土地原承包户王俊峰的权益,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案不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来进行审理,土地上的树木属于幼树,根据林业法律规定不允许砍伐。
被告大柴村村委会辩称,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不负有清障的义务,但可以协助原告清障。
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7月份前,被告王俊峰承包了大柴村村委会的4亩土地。2013年7月23日,被告大柴村村委会依程序将位于村东南的约164.7亩土地重新公开发包,其中包括王俊峰之前承包的4亩土地。武雷桥取得了该164.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于2013年7月23日和大柴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大柴村村委会将位于村东南的约164.7亩土地承包给武雷桥,承包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王俊峰在原承包期限届满前,在所承包的4亩土地上种植有树木,该4亩土地现包含在新发包给原告武雷桥的164.7亩土地之中,经原告多次做工作,被告王峻峰拒不移走树木,也不交付土地,原告诉至法院,引起本诉纠纷。
以上所述,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二份;被告王俊峰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大柴村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法院依职权勘验现场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交付土地移走树木、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王俊峰辩称大柴村村委会未按土地发包程序私自将164.7亩土地发包给武雷桥,原告武雷桥与大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大柴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依法将位于村东南的专项承包地约164.7亩发包给武雷桥,在未被依法确认无效前,该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土地享有承包权,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王俊峰在明知承包合同即将到期前依然栽种幼树,存在过错,现以土地上的树木属于幼树,根据林业法律规定不允许砍伐拒而不交还土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大柴村村委会辩称对案涉土地不负有清障义务但可以协助原告清障的主张,因不清障致使与武雷桥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土地无法完成交付,该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大柴村村委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大柴村村委会负有向原告交付4亩土地的义务,大柴村村委会应当督促被告王俊峰将树木移走,如果王俊峰拒不移走树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大柴村村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移出原告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并返还原告的承包土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俊峰移走原告武雷桥所承包4亩土地上的所有树木;
二、被告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交付所承包给原告武雷桥的4亩土地;
三、以上两项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武雷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俊峰、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卫锋
审 判 员  张红波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