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彭安国,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现军,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彭安国与被告翟现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彭安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安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安国负担。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