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桂宾,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4月28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桂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桂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冯桂宾收取被害人王某某800元钱,为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荀某办理了2个假驾驶证,被告人冯桂宾便先后以告诉被害人王某某丈夫荀某真相、对其家人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等方式勒索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并逼迫被害人王某某打下15万、25万和3万元的欠条3张。在被害人王某某不能偿还上述钱财时,被告人冯桂宾在宾馆内拍摄被害人王某某的裸照,并以对其家人人身安全和发布裸照信息等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某勒索45万元。期间,被告人冯桂宾让被害人王某某将其身份证和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给他,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办理了见证书。被告人冯桂宾共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勒索现金人民币3万元左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桂宾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荀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桂宾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冯桂宾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桂宾辩称:1、我没有逼迫、强迫她写欠条;2、我没有说用裸体照威胁她;3、我得到实际数额是23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季的一天,内黄县的王某某在县城看到粘贴的小广告能办驾驶证,就按上面的手机号码与对方联系,并要求对方为其丈夫荀某办理一本B2驾驶证,被告人冯桂宾办好后将驾驶证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给被告人冯桂宾现金400元。2013年夏季的一天,荀某在内黄县城驾车被内黄县交警队民警查车时说该驾驶证是假证,荀某遂与其妻王某某说了此事,王某某便与被告人冯桂宾联系,被告人冯桂宾说这个证是真的,主要是驾驶证的信息还没有上网录入。2013年冬季的一天,王某某再次给被告人冯桂宾打电话让其给荀某再办一本驾驶证,被告人冯桂宾办好证后来到内黄将驾驶证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给冯桂宾400元钱,并对冯桂宾说:“要是俺老公荀某给你打电话,你就说是我的亲戚。真驾驶证马上就快办好了。”被告人冯桂宾就按照王某某的话与荀某解释。但真驾驶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为次,荀某因此事经常与王某某吵架,每次吵架后王某某就给被告人冯桂宾发短信或打电话让被告人冯桂宾给荀某打电话说证快办好了。但每次王某某让被告人冯桂宾打电话解释,被告人冯桂宾都会向王某某要钱。 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冯桂宾先后以告诉被害人王某某丈夫荀某真相、对其家人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等方式勒索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并逼迫被害人王某某打下15万、25万和3万元的欠条3张。在被害人王某某不能偿还上述钱财时,被告人冯桂宾在宾馆房间内拍摄被害人王某某的裸体照,并以对其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某勒索45万元。期间,被告人冯桂宾让被害人王某某将其身份证和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给他,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办理了见证书。被告人冯桂宾共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勒索现金人民币231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实: 1、被告人冯桂宾的供述:其在内黄县城贴过办假证广告,2013年3月份王某某让其给他老公荀某办一本B2假证,给了400元。2013年农历12月份,王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说给她老公再办一本假证,并要求其配合她说其是她亲戚,办的是真证,荀某打电话问时,其照王某某的意思给她老公说了,王某某给了其200元。但后来王某某老公在内黄县车管所得知是假证时,王某某又让其骗荀某说该证还没有录入微机,王某某说给其500元,但至今未兑现。王某某让其继续帮忙骗荀某,并将数额许到10000元,但一直未兑现。其威胁王某某说不给钱就把真相告诉荀某,王某某要求宽限几天,并要求其继续帮忙骗荀某,王某某分两次给了其1900元,王某某让其继续骗荀某并逐渐把数额许到40万元。在此期间,王某某给了其1000元。其继续向王某某要钱,后来在其威胁下,王某某给其打了15万元、25万元的两张欠条,其让她写的两张欠条的日期不同。之后在其的催要下,王某某分三次给了2900元,这前后分五次王某某给其4800元。到了3月5号,其每天都找她要钱,这中间她给其写过三次按时给其钱的保证书,第三次在宾馆里写保证书时其就让张某用其手机给王某某拍裸照。一开始王某某不给其钱就威胁她说把事情的真相给荀某说,后来还威胁她要跟她爸、妈说,到最后其说再不给钱就找她和她家人的事,但其只是恐吓。王某某一共给了其23100元。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其看见有办驾驶证的广告,就打电话(156***)和对方联系,对方就是冯桂宾,过了一天冯桂宾把证给其后给他400元钱。2013年农历6月底其老公荀某开车被交警发现是假证,2013年的冬天其和冯桂宾联系让他再帮忙给其老公办一个驾驶证,还是400元,办好之后其给冯桂宾说一会儿你给荀某打个电话就说你是其亲戚,这个驾驶证能办。后来其给冯桂宾打电话让他给荀某解释说真的驾驶证马上就办好了。其和荀某因办证吵架,其就给冯桂宾发短信或打电话让他给荀某说证快办好了。但每次其让冯桂宾帮忙解释,他都会跟其要钱。如果其不给他他就威胁其以后不再帮其圆这个谎话,慢慢后面几次冯桂宾给其要的钱到了上万元之多。2013年腊月份的一天,冯桂宾给其发短信说让其给他12000元,如果不给就把事捅破,所以其有三次给了他1000元,一次1500元,有一次是900元。大概在今年二月份的一天,冯桂宾称其再不给他他就带着人和家伙来找其家人的事,当时他张嘴已经跟其要到了40万,没有办法其只好找到冯桂宾,其给他打了一张15万和一张25万的欠条,两张欠条的日期不同,回来之后冯桂宾天天给其发短信或打电话要欠条上的钱,其陆陆续续的每次给他卡上打几百元钱到1000元钱,冯桂宾以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胁其,后来他在宾馆住了半个月。他每一天都发短信跟其要钱,其每天都四处筹钱,每次都是1000元左右给他,这中间他让其给他写保证书,并让他女朋友张某给其拍裸照,如果不给他钱他就威胁其和家人的生命。3月20日其给了冯桂宾17000元,冯桂宾当时不愿意,最后其和他商量到2014年3月24日其将欠条上剩下的钱给清他,如果其给不清他,他就要把其全家人都灭掉,谁也活不成。那17000元钱是我借的我邻居杜某的钱。 3、证人荀某的证言:2012年其报考驾驶证,问其媳妇王某某有无亲戚能办驾驶证?王某某说有。停了很长时间,王某某给了其一个B2的驾驶证,说是她的亲戚给办的,花了8000元。在2013年夏季的一天被交警查车,交警说是假证。当时其就打电话给王某某问是怎么回事?王某某说他亲戚说这个驾驶证是真的,主要是驾驶证的信息还没有上网录入。2013年冬王某某又通过她的亲戚给其办了一本驾驶证,其到内黄县车管所验证是假的。回家后因此事和王某某吵了一架,后来王某某的亲戚打电话解释说驾驶证的信息还未上网录入,让其等一段时间。 在等的这段时间里,有时其直接给这个办证的人打电话了解驾驶证办出来没有,有时候直接问王某某。这个办证的人也给其打过几次电话,每次都是以各种借口说让其再等等。直到2014年过春节之后的一天,这个办证的人给其说证办出来了,说是让其在内黄等他,然后就又打电话说没空了。最后一次他给其打电话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说是让其去拿证,后来又打电话说不让去了。 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王某某到其家借钱,当时她说她家买房子急需借30000元钱,其看她确实比较着急就借给她30000元钱,王某某给其打了一张借款条。 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正月份,其听冯桂宾说王某某在汤阴县给冯桂宾打过欠条。2014年3月中旬冯桂宾开车让其跟他来内黄和王某某要账,其和冯桂宾住在宾馆房间,冯桂宾给王某某发短信让她还钱,王某某说没钱,王某某到宾馆后,他们两个在房间说话时冯桂宾让其出去了,过了两天王某某又来到宾馆,冯桂宾让其用他的手机给王某某拍裸照,其给她拍完裸照后她就走了,过了一天,王某某给冯桂宾1000元。其有一张邮政银行卡,办出来之后一直是冯桂宾在用。 6、书证:⑴被告人冯桂宾的户籍证明;⑵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⑶刑满释放通知书;⑷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⑸借据3份、借款证明;⑹关于房屋的抵押见证书;⑺王某某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复印件;⑻查询存款通知书;⑼被告人冯桂宾银行卡明细;⑽抓获证明;⑾短信息记录;⑿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⒀王某某裸体照片;⒁ViVO牌手机一部。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桂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桂宾辩称其没有逼迫、强迫王某某写欠条;没有说用裸体照威胁她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王某某让被告人冯桂宾为其丈夫办驾驶证,两次均是办的假证,被害人王某某为了不让其丈夫生气,就让被告人冯桂宾冒充是其亲戚并说能办出真驾驶证。被告人冯桂宾明知自己办不成真驾驶证,而编造谎言哄骗被害人王某某和其丈夫荀某。在摸清被害人的心理后,以被害人王某某不给钱就告诉荀某真相、并以对其家人人身安全进行伤害等方式勒索被害人王某某钱财,被害人王某某在达不到被告人冯桂宾的要求时,向被告人冯桂宾下跪求请,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冯桂宾让被害人王某某为其写了两个不同时间的欠款条,并为被害人王某某拍裸体照,以达到其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冯桂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冯桂宾勒索的大部分数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对其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桂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冯桂宾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31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随卷转来ViVO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