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内黄县梁庄镇二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国利,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威,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晓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二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二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审 判 员 张红波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薪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