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9号 申请人汪新福,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县城关。 被执行人杨家明,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高中文化,住新县城关。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家明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杨家明与徐晓芬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家明的妻子徐晓芬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扣划徐晓芬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