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汪新福申请执行杨家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9号 申请人汪新福,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县城关。 被执行人杨家明,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高中文化,住新县城关。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9号

申请人汪新福,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县城关。

被执行人杨家明,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高中文化,住新县城关。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家明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杨家明与徐晓芬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家明的妻子徐晓芬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扣划徐晓芬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