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5号 申请人邱家恒,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初中文化,工程师,住江苏省赣榆县沙河镇。 被执行人彭纯联,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住新县。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纯联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经查明彭纯联与朱光凤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彭纯联的妻子朱光凤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扣划朱光凤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