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187号 原告李瑞霞,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 原告杨延明,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琦,河南金学苑(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瑞霞、杨延明诉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瑞霞、杨延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法仲,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琦、冉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瑞霞、杨延明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瑞霞、杨延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瑞霞、杨延明撤回对被告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李瑞霞、杨延明负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刘俊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迪 |